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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估价报告内容的规范性问题(二)

发布时间: 2015-02-08

案例概要:

2005年,债务人以其房产作为抵押向债权人借款时提供了由当地一家估价机构(以下简称“A公司”)出具的《房地产估价报告》,评估该抵押房地产在未设定法定优先受偿权利下的市场价值为1200万元。2007年,因债务人无法偿还借款,法院将其房产作为抵押物进行拍卖,并委托另一估价机构对该房产重新做了一次拍卖底价评估,评估该拍卖房地产的市场价值为500万元。对同一估价对象出具的两份估价报告的估值相差700万元,报告使用人认为A公司涉嫌虚假评估,将A公司告上法庭。目前该案件尚在审理中。

 

案例点评:

据悉,此案详情相关网站已刊登或转载,有网友发表评论说:随着民间经济活动的活跃,不动产抵押已成为民间借贷中常见的形式。房地产抵押是基于对抵押人未来偿还能力出现问题时的一个风险防范措施,当抵押人无法用正常的现金流来偿付贷款时,抵押的房地产就会被予以强制处置,用以偿还贷款。《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建设部第56号令)第22条规定:“设定房地产抵押时,抵押房地产的价值可以由抵押当事人协商议定,也可以由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估价机构出具房地产估价报告作为借贷的重要依据,当借贷双方出现经济纠纷时,估价机构往往会被起诉要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A公司是否虚假评估应由人民法院裁定。在此,我们想强调和提醒估价机构、估价师关注的是独立、严谨、理性地为客户提供长期并始终如一的专业保证的能力,它不仅包括专业水平,还有专业操守和职业道德。

 

专家提示:

估价机构和估价师在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过程中应严格遵守估价原则,根据估价目的,按照估价程序,选用适宜的估价方法,并在综合分析影响房地产价格因素的基础上,评估房地产在估价时点的客观合理价格。在进行抵押目的的估价时,不仅应该遵守独立、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还应该遵守谨慎的原则,要充分估计抵押房地产在处置时可能受到的限制、未来可能发生的风险和损失,不高估市场价值,不低估知悉的法定优先受偿款;要对抵押房地产的通用性、独立使用性、可分割转让性等变现能力进行分析。在对报告使用者进行重点提示时,应包括估价对象状况和房地产市场状况因时间变化对房地产抵押价值可能产生的影响、在抵押期间可能产生的房地产信贷风险、如何合理使用评估价值,并对预期可能导致房地产抵押价值下跌的因素予以分析和说明,提醒报告使用者定期或者在房地产市场价格变化较快时跟踪房地产抵押价值的变化,对房地产抵押价值进行再评估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