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15-02-05
案例概要:
某银行工作人员与借款人串通,以假名提供虚假房地产证等资料,委托我市某估价机构出具房地产估价报告,并以此向银行申请贷款。该银行将估价机构作为第三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对此案进行审理,认为估价机构应承担对估价对象登记信息的查询、核实义务,该义务不因委托人承担的提供真实产权资料的义务而免除,被告估价机构提出的其只对受委托评估项目现场查勘状况真实性负责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并作出了由该估价机构在第一被告不能清偿时对原告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一审判决。目前,该估价公司已提起上诉,此案尚在审理中。
案例点评:
一审法院在审理此案时确认估价机构是在实地查勘后出具的估价报告,但依据估价规范认为估价机构存在主观过错,该估价报告是骗贷的必备文件之一,从而判定估价机构应该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对该公司是否应就此承担法律责任的问题,学会致函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就估价机构在为银行抵押贷款所做不动产估价中产权核实责任问题请求答复。中房学在复函中明确指出:估价委托人应当向房地产估价机构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房地产估价机构和房地产估价师对估价委托人提供的有关情况和资料应当进行必要的检查并到估价对象现场进行核实,但没有向有关管理部门核实估价对象权属状况的法定义务。估价对象权属状况的核实情况应当在估价报告中予以披露或者说明。
专家提示:
估价机构应当增强风险意识,从获取估价业务程序就开始规范执业,出具的房地产估价报告应符合规范要求,在“估价的假设和限制条件”中应提前针对估价时点房地产市场状况和估价对象状况中不确定且对价值有影响的因素予以申明和假定,一方面为了规避估价风险,保护估价师和估价机构,另一方面也为了告知、提醒估价报告使用者注意,保护估价报告使用者。
房地产抵押类的估价业务有报告份数相对较多、收费较少、工作时间紧等特点,但是必要的程序一定要履行,重要的相关事项一定要披露,估价机构和估价师对此应给予足够的重视。